关于对《聊城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聊城实际,我们拟制了《聊城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聊城市民政局慈善事业和养老服务科。
联系人:李悦凯
联系电话:(0635)8320836
电子邮箱:lcsmzjfsk@lc.shandong.cn
通讯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71号聊城市民政局慈善事业和养老服务科
聊城市民政局
2023年4月14日
聊城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设具有聊城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三)基本原则
----保障基础,兜住底线。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扩大普惠,促进共享。不断拓展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政府、社会、个人协同发力,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品质升级。
----优化整合,均衡配置。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资源优化整合,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化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照《聊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发布本地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应当包含市级清单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聊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清单》内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建立老年人口数据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口状况统计,定期发布全市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3.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加强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健全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建立服务对象与服务项目精准匹配机制,逐步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
4.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做到愿进全进、应养尽养,全市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稳定保持在60%以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由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统一承担县域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工作。探索建立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照料护理有效模式,积极推进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购买社会化照料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制度。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数据共享和实时比对,对生活补贴实行免申请静默认证。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试点,统筹相关资金,对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2023年底前实现月探访率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市委)
7.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委托服务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8.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建立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按月发放高龄津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9.健全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责任共担,全面实施职工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25年底前,实现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0.健全老年人优待制度。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我市及市外来聊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参观公园和景点等老年人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1.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市、县(市)应当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布局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点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等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2023年年底前实现规划编制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2.加强养老服务用地保障。市、县(市)应当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统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3.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单处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并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单处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14.加强设施适老化改造。(1)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2025年年底前,在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力争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重点对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2025年底前,全市改造不少于5900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残联、市卫健委)
15.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2023年年底前,县级层面,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达到二星级以上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乡镇(街道)层面,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设1处具备综合功能、服务半径全覆盖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单处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覆盖率达到100%;社区层面,每个社区建设1处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单处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覆盖率达到100%,支持各地发展农村幸福院、幸福食堂;家庭层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家庭养老床位,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6.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比例,2023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2处大型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2025年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65%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17.增加普惠性服务供给。实施普惠性养老专项行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养老机构。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建设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承担公共服务职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
(三)提升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水平
18.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合作关系,2025年底前,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医疗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安宁疗护服务,2025年底前达到50%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将闲置医疗床位转型为护理型养老床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19.发展“互联网+养老”。建设聊城市智慧养老信息系统,实现市、县、镇(街)、机构统一管理,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实现养老服务供给资源的集约化管理和供需有序衔接,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养老机构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保持100%。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养老机构“智慧消防”覆盖率保持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
20.加强人才队伍建设。(1)鼓励大中专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心理、康复、护理、营养、社会工作、养老理论研究等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2)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建立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机制,2025年年底前,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养老机构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社会工作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4)加大激励褒奖力度,举办全市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建立养老护理员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领域“聊城和谐使者”等选拔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推进养老服务品牌建设。开展养老服务品牌建设专项行动,形成“一市一品”“一县一品”,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推动以县为单位统一养老服务设施名称和标识,提升养老服务工作影响力。引进或培育专业养老组织,支持其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设施,2023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1家连锁化养老服务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2.增加公益性服务供给。弘扬孝善文化传统,开展为老志愿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逐步打造为老志愿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开展为老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活动,实施“情暖夕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关爱项目。推广实施“时间银行”,建立为老服务志愿储蓄、回馈、激励与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3.健全标准引领机制。强化标准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率达到100%。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机制,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4.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常态化打击和预防养老领域各类诈骗行为。(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开展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价。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市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及时建立县级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并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责任。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投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留成的福彩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贷款,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开发适合养老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全面落实租金、税收、保险、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强化综合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强化考核监督。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定期评估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成效,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
(五)强化改革创新。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统筹要素资源,加强探索创新,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充分调动各种宣传资源,大力宣传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效,营造全社会养老孝老敬老爱老的浓厚氛围。
附件:聊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聊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 | 社区养老服务 |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助医、助餐、助浴等服务。 | 市民政局 | |
4 | 就医便利服务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市卫生健康委 | |
5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市公安局 | |
6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交通运输局 | |
7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 |
8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0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市教育体育局 | |
65周岁及以上 | 1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市民政局 |
12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市卫生健康委 | |
70周岁及以上 | 13 | 就餐补贴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幸福食堂就餐享受补贴(每日补助一餐) | 市民政局 |
80周岁及以上 | 14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 市卫生健康委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16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
17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市民政局 | |
经济困难 | 18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19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补助。对身体能力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
20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市司法局 | |
特殊困难 | 21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22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市民政局 | |
23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市民政局 | |
对国家和社会 | 24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26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
计划生育特殊 | 27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市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生活不 | 28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生活无着的流 | 29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市民政局 |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文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户籍老年人口数量为123.3万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19.2%。据预判,到2030年,我市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186万,占全市人口数比例将达到27%,老龄化率大幅增长。我市呈现出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等特点趋势,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扩大。2022年6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主要任务,部署了5个方面重点工作。2022年11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24项重点工作任务。因此,我市加快出台实施意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积极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具体行动。
二、决策依据
(一)决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决策过程
《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市民政局成立了工作专班,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会签,召开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了风险评估。市司法局对《实施方案(送审稿)》进行了逐条审查。市民政局对收集到的合理化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形成了《实施方案(审议稿)》。市政府办公室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再次征求了各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审议稿)》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三部分。主要内容包括24项具体工作: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健全老年人口数据发布、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委托服务、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障等制度。
(二)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强养老服务用地保障。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新建城镇居住区、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分别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15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和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三)提升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水平。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发展“互联网+养老”,建设全市智慧养老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养老机构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推进养老服务品牌建设,增加公益性服务供给,健全标准引领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实质性解读
(一)总体框架
《方案》共分为3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及基本原则。二是重点工作,明确了3个方面24项具体工作。三是组织保障,提出了组织领导、资金保障、综合监管、改革创新、宣传引导5个强化。
(二)与省文件内容的不同点
1.建立老年人口数据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口状况统计,定期发布全市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主要目的是为制定养老服务总体政策提供数据参考。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加强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健全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建立服务对象与服务项目精准匹配机制,逐步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主要目的是发挥大数据作用,打通部门数据壁垒,提高服务精准性有消息。
3.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探索建立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照料护理有效模式,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化照料服务。主要目的是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人履行照护服务责任不到位问题,采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上门服务的方式,提高照护服务水平。
4.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明确了单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低于200平方米的要求,主要目的是解决养老服务设施面积小、利用率低等问题。
5.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提出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建设要求,明确了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600平方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具体要求。主要目的是分类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养老设施服务网络,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6.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提出了2023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2处大型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的目标。主要目的是提高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发展水平。
7.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提出了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将闲置医疗床位转型为护理型养老床位。主要目的是解决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和乡镇卫生院床位闲置问题,推进融合发展模式,实现资源共享。
8.发展“互联网+养老”。明确了建设聊城市智慧养老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目的一是加强对养老服务发展的全方位监管。二是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实现养老服务供给资源的集约化管理和供需有序衔接,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五、关键词解释
(一)独居:指子女离开户籍地(县域)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且无法在其身边照顾的60周岁及以上的丧偶老年人。
(二)空巢:指子女离开户籍地(县域)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且无法在其身边照顾的60周岁及以上城市双居老年人。
(三)留守:指子女离开户籍地(县域)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且无法在其身边照顾的60周岁及以上农村双居老年人。
(四)失能:(1)依据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2)根据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42195-2022)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3)未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或长期卧床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具备以上三种之一即为失能。以上均包含失智老年人。
(五)残疾:指残联部门颁发的3-4级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残:指残联部门颁发的1-2 级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市民政局
联系人:韩龙
联系电话:0635-8320836
截至5月15日,未收到群众意见或建议。
2023年5月18日开展社会维稳风险评估,并向市政法委报备。
2023年5月31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聊城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
2023年5月18日,受聊城市民政局委托,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和鲁西老年护养院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方面的专家教授以及法律顾问组成专家组就《聊城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专家组结合出台文件的背景,重点就文件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向编写人员进行了交流,最后专家组人员形成论证意见如下:
《聊城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设具有聊城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在中共中央和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范围,体现了“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符合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响应了聊城市老年人群体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实施方案》主要任务明确,基本原则合理,重点工作突出,在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方面、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方面、提升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水平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部门协作紧密,相关措施可操作性强,能够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最终达到预期目标。
《实施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科学指导聊城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引领性文件,建议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印发。
《实施方案》的出台,健全了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提高了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了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水平。
注意:
该问卷调查已结束或不在征集日期内,无法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