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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聊城市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
11371500004428004U/2023-4385627
2023-03-06 15:07:58
聊城市民政局

文稿解读:《聊城市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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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背景

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划要求、工作流程和部门职责,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已建成居住区未配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2021年,省、市相继部署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省、市再次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从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看,我市城镇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还存在不到位的问题,相关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理顺,“四同步”机制建立健全亟需出台具体文件规定。为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落实落地,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市民政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2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民政厅 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8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 号)要求,提高新建小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补足“15分钟生活圈”养老服务短板,推进养老服务三年攻坚行动落实,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积极改善居家社区老年人的老年生活质量,提升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让更多老年人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享过安详、快乐、幸福的晚年生活,全力打造福寿安康的颐养之城。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七章24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监管、附则7章,主要聚焦“四同步”机制建立并发挥积极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具体工作流程,推出可操作性的工作举措。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部门职责。《办法》进一步强调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工作机制,明确了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提出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监管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二)细化工作流程和具体环节。一是规划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或划拨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应当同时与县级民政部门签订《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设施配建移交协议》。二是建设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实施,确保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达到使用条件,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三是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在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方案、消防)”时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包含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意见、《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设施配建移交协议》等有关资料,资料不全的,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四是移交环节,产权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居民小区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并申请不动产登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将接收的有关建设资料按照“一设施、一档案”要求,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管理。五是使用环节,产权归政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竞争、委托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和处罚要求。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对未按标准规划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标准配建及移交、擅自改变设施使用性质的,明确执法主体和惩戒措施,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五、意义

《办法》的实施,建立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工作机制,明确了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设计的具体标准。对于新建居住区,《办法》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从土地出让、编制和审查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核实、联合验收、设施移交、使用运营等环节,明确具体流程、工作要求和部门职责。同时,《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参与的具体事项,包括配合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参与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参与联合验收等。对于已建成居住区,《办法》从调整规划、调剂现有公共用房、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提出配置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措施。

六、《办法》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预防

可能出现的问题:《办法》落实过程中会出现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衔接不完善的问题。

预防方法:《办法》实施后,下沉县(市、区)进行调研,听取各部门意见,查找问题,进一步完善程序,推进《办法》的实施。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民政局

具体联系人:李悦凯,咨询电话:0635-83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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