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和申报指南2024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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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个人
二、法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
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民函〔2022〕32号)
⒌《关于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作用的意见》(聊民发〔2020〕18号)
三、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1.急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六、申请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3.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承诺书;
4.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5.重大支出证明以及根据申请救助原因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方式
1.线上通过“爱山东APP”申请;
2.线下通过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八、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审批。
九、办理时限
1.急难型救助1个工作日(24小时)
2.支出型救助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原则上参照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6倍,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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