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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简明问答:《聊城市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
11371500004428004U/2023-40624138
2023-03-06 17:32:12
聊城市民政局

简明问答:《聊城市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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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聊城市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如何提高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办法》的出台可提高新建小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补足“15分钟生活圈”养老服务短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每个街道建有1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0平方米。每个城市社区至少建有1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划配建。办法的完善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积极改善居家社区老年人的老年生活质量,提升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让更多老年人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享过安详、快乐、幸福的晚年生活,全力打造福寿安康的颐养之城。

二、民政部门是如何参与配套设施联合验收

《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参与的具体事项,包括配合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参与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参与联合验收等。同时,对于已建成居住区,《办法》从调整规划、调剂现有公共用房、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提出配置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措施。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在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方案、消防)”时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包含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意见、《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设施配建移交协议》等有关资料,资料不全的,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电梯设置等均有具体的标准,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能保证配套设施达标,让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办法》中所说的“一设施、一档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建档立册,有利于后期的监督和使用,也利于规范管理、规范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编号管理产权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竞争、委托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优先保障辖区内特困、经济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的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作为运营方。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居民小区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并申请不动产登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将接收的有关建设资料按照“一设施、一档案”要求,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造册,实施编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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