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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家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时间:2025-08-01 18: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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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聊城市牧琳爱爱心基金会2024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未达到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聊城市牧琳爱爱心基金会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聊城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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