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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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城市人均收入低于每人每月500元,农村人均收入低于每人每年45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由乡镇(街道)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或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经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核:乡镇(街道)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审批结果由乡镇(街道)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做出书面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对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放低保金:低保金通过财政惠民一本通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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