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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公告
时间:2023-03-08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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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市属开发区民政部门、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防范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和非法集资风险,经充分调研并结合各县(市、区)民政局和有关养老机构征求意见,已对《聊城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作了补充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于2023年4月10日前,请将书面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聊城市民政局慈善事业和养老服务科。

联系人:李春霞

联系电话:(0635)8320836

电子邮箱:lcsmzjfsk@lc.shandong.cn

通讯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71号聊城市民政局慈善事业和养老服务科

聊城市民政局

2023年3月8日

聊城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依法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且在聊城市行政管辖区内开展专业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资金,主要包括会员费和预收服务费两类。

第四条  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是指养老机构持三方监管协议,在民政部门经有关程序确定的养老机构预收费第三方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开立的,用于收费管理的唯一的监管专用账户。

第五条  服务周期,是指一次预交费的服务时间,缴费日即为一个服务周期的生效日。

第二章 会员费管理

第六条  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以下统称“会员卡”)为获得优先入住和打折优惠资格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面向社会人员进行营销并接受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为非抵质押状态);床位数量不少于300张;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已实际投入运营至少6个月;机构经营主体既往无重大违法事件,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交纳会员费。

(2)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销售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本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月收费标准的12倍。

(4)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分支机构和关联机构。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5)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第三章 预收服务费管理

第九条  预收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向其已入住服务对象预先收取的用于未来抵扣服务费的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餐费、取暖费、制冷费、押金、医疗保证金等。原则上按月计收,一次性收取期限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不满一个服务周期停止服务的,由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退费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监管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释放预收服务费余额。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欠费补缴的费用应全额缴入监管专用账户。需更改服务周期生效日的,由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更改申请,2个工作日内,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更改服务周期生效日。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收缴的会员费和预收服务费必须全额缴至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需在资金缴入监管专用账户24小时内释放全额的80%至养老机构结算账户。其余的20%作为保证金,无争议情况下,服务周期满后5日内释放至养老机构结算账户。

按一个月缴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服务费,24小时内全部释放养老机构结算账户,不再留存保证金。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和养老机构发生权益争议的,20%的保证金不再释放,待争议解决后再行释放。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在注销、清算或终止养老服务前,应当在县级民政部门的监管下,优先清算退还监管专用账户上的资金余额。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本机构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监管银行专用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民政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预付费等行为,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社会公众可向属地民政主管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通过961555举报电话或者向属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应纳入而没有纳入监管专用账户监管、或逃避监管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该机构在星级评定时予以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履行监管专用账户的开设、变更与撤销,用户资金划转、存放、结算等职责,为养老机构提供管理系统、融资信贷、投资理财、支付结算、减免费用、绿色通道等增值服务。监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监测,发现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辖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等按照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辖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监测。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或上级机关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资金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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