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文明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和引导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推进我市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中央文明委〔2014〕3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对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的激励措施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间为依据。
第二章 星级评定
第六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间为依据。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共五级。认证标准如下:
(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证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证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证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证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证为“五星志愿者”。
第八条 星级志愿者评定程序
(一)一、二星级志愿者由个人根据服务时间提出申请,由所在志愿服务队(组织)审查评定。评定结果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部门志愿者评定结果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二)三、四星级志愿者由个人根据服务时间提出申请,经所在志愿服务队(组织)审核,由县(市区)民政局、文明办联合评定。评定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五星级志愿者由个人根据服务时间提出申请,经所在志愿服务队(组织)审查,报县(市区)民政局、文明办联合审核,由市民政局、市文明办联合评定。
第九条 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比例较高的单位(组织)参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评选;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参加最美志愿者、各级身边好人、道德模范等评选。(责任部门:市文明办)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入党和参加“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比例较高的单位(组织)参加“青年文明号”、“五四红旗团支部”等评选;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入团和参加“优秀共青团员”、“青年五四奖章(奖状)”和“优秀团干部”等评选。(责任部门:团市委 )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比例较高的以女性为主的单位(组织)参加“三八”红旗集体、最美巾帼奋斗集体、巾帼文明岗等评选;优先推荐星级巾帼志愿者参加“三八”红旗手、最美巾帼奋斗者、最美家庭等评选。(责任部门:市妇联)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参加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评选。鼓励教育部门将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纳入学分评定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相关荣誉的评定体系。(责任部门:市教体局)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比例较高的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红十字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评选;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参加红十字优秀志愿者评选。(责任部门:市红十字会)
第十六条 对生活困难、遭遇变故的星级志愿者,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给予生活保障关爱。其中,对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人员条件的志愿者,市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优先办理。(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民政局)
第十七条 为志愿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志愿者,依据自愿原则,按政策规定提供免费就业培训。(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 获得四星级以上(包括四星级)的志愿者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公交IC卡时,享受5折优惠(每人只限优惠办理一张公交IC卡)。(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交公司)
第十九条 鼓励街道(社区)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设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或采取“服务转换”等方式,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的志愿者提供适当的服务回报。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星级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节庆日,各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邀请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参加有关庆典活动,将星级志愿者作为领导走访慰问的重点对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志愿服务组织要按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准确统计志愿服务时长,避免发生漏报现象,对虚报、瞒报的,一经发现,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民政局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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