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文件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和程序 |
1 |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民发〔2022〕5号)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补差或分档施保。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9号) 《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聊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聊民发〔2021〕21号) | 城乡特困人员 |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发放给本人,照料护理标准发放给照料护理人(组织),集中供养的拨付给集中供养机构。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
3 | 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 | 孤儿(含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1.孤儿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2.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申请人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共享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并确认。 |
4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 生活保障政策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在实施方案》(聊民发〔2019〕75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聊民函〔2021〕6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5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 生活保障政策 | 《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7〕50号) | 重点困境儿童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6 |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 《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民〔2021〕86号)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民发〔2022〕7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鲁民〔2022〕64号)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聊民发〔2016〕89号) | 残疾人 | 补贴标准:以各辖区执行标准为准。 补贴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
7 | 经济困难老年人 补贴政策 | 《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聊民函〔2021〕2号) | 满60周岁不满100周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补贴程序:1.生活补贴 符合条件免审即享,不再需要个人申请。2.护理补贴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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