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聊城市民政局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聊城经济开发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存在连续未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违法情况。于2023年12月21日,对**协会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协会未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事实进行取证。先后向聊城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调取了相关证据,对**协会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协会存在2021和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向**协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了**协会的陈述申辩意见,同时听取了**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的意见。
另查明,在调查过程中,**协会积极参加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由于本案可能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系重大行政处罚,执法机关依法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经集体讨论认为,本案可减轻处罚,建议给予警告处罚。
【法律分析】
**协会是社会团体,其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可对该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由于撤销登记属于剥夺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重大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子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之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集体讨论。
调查中,**协会主动说明违法原因,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年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经集体讨论认为对**协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从执法程序看,为充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协会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听取了**协会的陈述申辩意见,听取了其主管单位的意见,依法履行了法制审核程序,进行了集体讨论,制作了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程序合法。
【典型意义】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近年来,社会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社会组织的发展也良莠不齐,长期不年检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普法宣传,及时查处违法社会组织,清理“僵尸”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同时,行政处罚作为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权益的剥夺。因此,在行政处罚中,既要严格贯彻处罚法定原则,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处罚的合法性;也要贯彻行政合理性的原则,坚持处罚公正公开,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以求处罚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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