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老服务驻企惠企政策清单
时间:2022-12-28 16: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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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驻企惠企政策清单
聊城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驻企惠企政策清单(土地保障政策)
序号发文时间发文号发文单位文件名措施名称扶持对象实施部门内容和标准
12019.3.29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养老服务产业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22014.05.26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厅 自然资源厅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32014.12.12聊政发〔2014〕6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土地保障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局 自然资源和国土规划局各县(市、区)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42017.11.22聊政办字〔2017〕11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保障土地供应。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局 自然资源和国土规划局“十三五”期间,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对依法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重点向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用地转型,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须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承诺书,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通过养老机构年检、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和租赁合同、规划变更审批等,依法加强对养老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52017.12.29聊政发〔2017〕7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聊城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强化规划约束,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政府补贴政策)
序号发文时间发文号发文单位文件名措施名称扶持对象实施部门内容和标准
12019.3.29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养老服务产业财政部 民政部 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22014.05.26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厅 财政厅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级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PPP(公私合营)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自2014年起,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自2014年起,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自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省以上财政给予6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市级统一建设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增加资助200万元。
——自2014年起连续3年,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不少于6所。
——自2014年起,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省财政按每人2000元补助。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元和1500元一次性补助。
32021.3.12鲁民〔2021〕21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加大财政扶持政策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局 财政局枣庄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000元。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1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500元。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2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5000元。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各市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42014.12.12聊政发〔2014〕6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大财政扶持政策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局 财政局每年市、县两级都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级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PPP(公私合营)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2015年起,在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650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配套补贴每张床位35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在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配套补助每张床位900元。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在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运营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配套每人每年补助200元,连补3年。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农村幸福院,在省财政给予建设补助、开办补助9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万元建设补助和1万元开办补助,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县(市、区)财政每年应给予适当运营补助。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符合省级资助要求的机构,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
52017.11.22聊政办字〔2017〕11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强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局 财政局“十三五”期间,继续按《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4〕63号)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等给予扶持,并调整完善以下财政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2.调整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营补助政策。根据建立全省统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部署要求,不再以县(市、区)为单位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服务效果好、入网老年人比例高的平台运营机构给予一定经费奖补。
    3.对全市已建成并运营的养老机构,通过改造消防设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政策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序号发文时间发文号发文单位文件名措施名称扶持对象实施部门内容和标准
12019.3.29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养老服务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22014.05.26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民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各级要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市和县(市、区)对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实施免费或低偿培训。引导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障等权益落实。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业通过民主程序研究制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养老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推动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工会和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核定公办事业养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应予以适当倾斜,并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养老机构应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同类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可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工资水平,实现同工同酬。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考核奖励力度,每两年组织一次“齐鲁敬老使者”考评活动,每次不超过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内入选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32021.3.12鲁民〔2021〕21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加大财政扶持政策养老服务人才民政局 财政局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2014.12.12聊政发〔2014〕6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民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体局  财政局支持市内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要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市和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对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实施免费或低偿培训。引导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障等权益落实。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业通过民主程序研究制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养老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推动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工会和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养老机构应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同类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可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工资水平,实现同工同酬。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考核奖励力度,积极参与省两年组织一次的百名“齐鲁敬老使者”考评活动。市每两年组织一次“水城敬老使者”考评活动,每次不超过30人,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内入选者每人每年享受市政府津贴2000元。
32017.11.22聊政办字〔2017〕11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人才培养养老服务人才民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体局  财政局 卫健委大力推行学历教育,鼓励在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门人才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的培育力度。优先扶持医疗护理类高职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管理专业。教育部门按照国家专业设置要求,进一步明确设置标准、培养目标和内容,开发相关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双师型人才使用。高等院校可对养老服务业专业学生给予减免学费、奖励奖学金倾斜等优惠照顾。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在职培训。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组织市内养老从业人员赴市外境外学习培训。推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建立与报酬挂钩的职能技能级别。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金融支持政策)
序号发文时间发文号发文单位文件名措施名称扶持对象实施部门内容和标准
12019.3.29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养老服务产业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自然资源部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22019.3.29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养老服务产业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自然资源部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32019.3.29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发展养老普惠金融养老服务产业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自然资源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42014.05.26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健全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养老服务产业财政厅 人民银行山东分行 山东银保监局 山东证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厅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提升个人养老能力,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积极争取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鼓励和支持政府主导,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统一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综合保险,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服务保障。
52014.12.12聊政发〔2014〕6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健全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养老服务产业市金融办负责,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和 人民银行聊城分行 聊城银保监分局  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等,提升个人养老能力,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鼓励和支持政府主导,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统一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综合保险,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服务保障。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发文时间发文号发文单位文件名措施名称扶持对象实施部门内容和标准
12019.3.29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22014.05.26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产业财政厅 税务局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在鲁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32014.12.12聊政发〔2014〕6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产业财政局  税务局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32014.12.12聊政发〔2014〕6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局 自然资源和国土规划局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医养结合政策)
序号发文时间发文号发文单位文件名措施名称扶持对象实施部门内容和标准
12019.3.29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医养结合产业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部 中央编办 医保局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2014.05.26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厅 卫健委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单位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养老机构设立派驻机构和服务网点。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医疗资源建设老年护理院、康复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健、康复方面的优势,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老年保健康复服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家庭病床等服务,推进面向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远程医疗服务。
32014.12.12聊政发〔2014〕6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局 卫健委加快建设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增强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通过养老院设立医院、医院举办养老院、养老院与医院联办等形式,构建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探索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
42017.11.22聊政办字〔2017〕11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局 卫健委 财政局 人社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有条件的县区可把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支持养老机构根据需求和能力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护理院和分支医疗机构,其开办的老年病医院、康复护理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或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支持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实现无缝对接,提高基层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卫计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鼓励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达到1.4万张,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52017.12.29聊政发〔2017〕7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聊城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产业民政局 卫健委 财政局 人社局推动医疗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设置医疗分点等方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绿色通道,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产品,鼓励举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到2020年,实现县级以上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全覆盖,全市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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