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引(2023年更新)
时间:2023-03-09 14: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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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标准及依据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以及《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评[2019]128号)进行。

二、受理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正常合法运营一年以上;

(三)运营以来或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标准所列的基本要求;

(五)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流程

1.自评。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指导有意向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37276- 2018)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开展自评。

2.申报。养老机构根据自评情况,按照等级管理权限,分别向省、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评定材料,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机构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3.初审。省、市、县民政部门对评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4.评定。民政部门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对申请等级评定养老机构开展评估。专家或第三方评估组织对评分结果形成初步意见并出具评估报告,由负责委托的民政部门核定,并确定评估结果。

5.公示。确定评定等级后由负责委托的民政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复核。公示期无异议的,确认等级评定结果,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或牌匾,等级结果录入省级管理平台。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申述,确认复核材料,必要时可重新进行评价。省、市民政部门的复核决定,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业务办理部门

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

五、办理时限

根据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布年度等级评定计划安排,组织养老机构统一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因客观因素需单独申请的须经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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