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时间:2019-12-30 18: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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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年无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事项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处罚事项

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及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2.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4.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电话

单位:聊城市民政局

地址:聊城市兴华东路71号

联系电话:0635-83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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