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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11371500004428004U/2021-4385273
2021-04-30 22:27:18
市民政局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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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保障部、财政金融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协调管理中心、财政管理部,市旅游度假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 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 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12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684 元/月提高到753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511元/月提高到565元/月。

 2、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1026元/月提高到1129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 664元/月提高到735元/月;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由1860 元/年提高到 2046元/年,半自理标准由3100元/年提高到3410元/年,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由 6200元/年提高到6820元/年。

3、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760元/月提高到 1936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400元/月提高到154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

4、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40 元/月提高到154元/月;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13元/月提高到125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125元/ 月提高到138 元/月,二级由每人109  元/月提高到每人120元/月。

二、资金保障

本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对中央和省负担以外的部分,市级财政实行分类保障,其中:对莘县、冠县按照2008年确定的基数予以保障;对临清市、阳谷县、高唐县按照2018年确定的基数予以保障;对东昌府区、茌平区、东阿县和市属开发区,市级财政对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农村特困人员负担5%,对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负担10%,其余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工作要求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市委、市政府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困难群众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测算,及时足额安排提标资金,避免出现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正常落实的情况。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提标资金直达基层和困难群众,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滞留等违规行为。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5月18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告和本次提标文件请于5月底前分别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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