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和《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829元/月提高到871元/月,提高幅度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648元/月提高到692元/月,提高幅度6.7%。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846元/月提高到900元/月,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
3、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2130元/月提高到2178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694元/月提高到1742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4、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70元/月提高到175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0%;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152元/月提高到157元/月,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8%。
二、资金保障
本次调整标准后,保障所需资金仍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对东昌府区、茌平区、东阿县和市属开发区,市级财政负担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的5%,负担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的1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维持直管前基数。保障所需资金经中央和省、市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工作要求
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市委、市政府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困难群众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保障范围、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调整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测算,及时足额安排保障资金,确保政策正确落实。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资金直达基层和困难群众,严格杜绝挤占、挪用、滞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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